北京企业注意啦,换证开始——史上最严资质规定出台!发表时间:2024-04-12 10:02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北京市业绩录入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完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开发建设“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统一纳入“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平台”)管理。经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企业在京外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完善项目信息。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检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过后,项目自动录入全国平台。对于以下无法在全国平台查询,且需补充录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企业可申请补录项目信息: (一)历史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除建筑、市政外的其他工程设计项目; (三)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要求,企业需要补录历史项目信息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录申请,由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并在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项目信息统一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进行申请。 四、企业对补录项目信息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主动维护项目信息,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 各单位在业绩录入填报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联系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010-68010400、010-89151371(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我委将及时答复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北京市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通知 刚刚,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监管批系统,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原文通知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京建发〔2024〕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